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2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22-2條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連結大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之光纖骨幹網路。前項申請人應於其事業計畫書內載明其網路建設規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