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9條 設置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WLAN)提供電信服務者,應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經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者,得自行設置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