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8條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無人回應時,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接獲前項求救信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之救援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