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4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