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公司、商號製造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其產品專供輸出國外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