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2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