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