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系統設立 第7條 申請人依核准時程將系統架設完成,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查驗;系統查驗合格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運許可證者,不得營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