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5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網路之平等接取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