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22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會之公告或通知,或依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之通知,於與各該經營者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