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接服務提供者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申請經營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而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向選接服務提供者提出平等接取服務有關事項之協商時,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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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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