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有關撥號選接之規定,向其國內漫遊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前項所稱國內漫遊用戶,係指用戶未與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契約,而因其所屬經營者與該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漫遊協定,致可使用該選接服務提供者之行動通信網路,進行通信之用戶。
國內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使用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網路作國際通信時,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該國內漫遊用戶提供通信服務。
前三條之規定,適用於國內漫遊用戶。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