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平等接取服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用戶選接其他電信事業之長途網路或國際網路之通信服務;其提供服…
- 第3條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依下列選接方式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一、以指定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
- 第4條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
- 第5條選接服務提供者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網路…
- 第6條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一、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
- 第7條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使用之編碼格式,由本會依據電信網路編碼計畫之規定公告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前項公告之編碼格式,向其用戶…
- 第8條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因其既設交換設備客觀上因素之限制,無…
- 第9條依前條規定檢具之相關資料,應包括下列:一、無法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用戶特定類別,或既設交換設備詳細資料。二、無法依規…
- 第10條選接服務提供者提供平等接取服務應符合平等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 第11條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提供指定選接服務及撥號選接服務之需求話務量,於其網路發信端至其網路介接點間,設置足夠數量之電路或頻寬,…
- 第12條用戶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撥接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變更之。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
- 第13條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有關撥號選接之規定,向其國內漫遊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前項所稱國內漫遊用戶,係指用戶未與選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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