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基準 第4條 為認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一、事業之相對規模。二、市場進入障礙。三、技術及商業優勢。四、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具優勢地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