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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為認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者,主管機關得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一、事業之相對規模。
二、市場進入障礙。
三、技術及商業優勢。
四、資本市場或資金取得能力具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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