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信事業之網路架構、網路或服務涵蓋範圍。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上下游批發及零售市場之垂直整合及競爭情形,並考量服務之需求及供給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