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互連 › 第一節 互連資訊 第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一、互連架構。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