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驗證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驗證機構經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