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審驗方式 › 第一節 一般性審驗 第11條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一、機房電力備援。二、電路備援。三、接地設置。四、機房安全。五、海纜登陸站。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九、責任分界點。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