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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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