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提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時,其營運計畫應載明第四條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提供電子選單表:應至少具有顯示全部內容服務名稱、提供者名稱、內容摘要等用戶選購之必要資訊。
二、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之措施。
三、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之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
四、用戶機上盒規格及提供方式。
五、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
六、用戶選擇收視頻道組合方案之機制。
七、於技術可行時,開放其他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事業之用戶,接取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服務。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提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時,其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第五條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二、提供傳輸平臺互連之通用介面規格。
第一項所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視聽媒體互動介面及視聽內容儲存設備所架構電信事業可控制非開放環境之平臺上,供用戶藉由寬頻接取電路及用戶機上盒,接取該平臺上由內容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多媒體內容服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使用資源之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第4條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總體規劃:(一)市場趨勢及經營策略。(二)服務型態、營業區域及資費規劃…
- 第5條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未來五年分年設置規劃,並說明電信網路設置方…
- 第7條經主管機關核配電信資源及核准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在我國提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時,應檢具營運…
- 第8條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一)設置基地臺者:1.基地臺之類型及數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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