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公眾電信網路之審查基準 第11條 申請案件應繳交之申請書、營運計畫、網路設置計畫及其他公告指定之文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應載明事項內容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