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設置程序及審驗 第3條 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設置者於設置基地臺前,應辦理基地臺登錄。大型基地臺並須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但設置於隧道內供改善通訊品質之光纖增波器(FiberRepeater)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