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0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改裝或變更用途。但研究機構為研究用者,不在此限。前項科學研究機構如需改裝或變更工科醫用電機之用途,應裝設良好的安全屏蔽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