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收受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如有本辦法前條適用情形,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審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報案件,得徵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對於該案件所為之相關決議或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函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