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5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相關法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本條定義的名詞 傳銷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