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