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5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相關法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業務檢查及裁處程序 第2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