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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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