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