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2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相關法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22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