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11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11條 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應適時查閱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