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七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相關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三、事業影響相關市場價格之能力。四、他事業加入相關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