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37條 法規:公平交易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相關法規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