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36條 法規:公平交易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相關法規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