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法規: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及帳簿 第7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會計帳簿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各項會計帳簿,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