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及帳簿 第5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