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應檢送備查之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工作計畫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預算之擬編應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三、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