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3條 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