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創制公投案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主文應表明係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制定法律或實現重大政策。二、主文之表述應使一般人均能理解其擬創制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內容,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