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15條 法規:公民投票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相關法規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相關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 第一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15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