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法規: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指不能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之下列人員: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三、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四、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選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