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第6條 法規: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6條 經戶政事務所完成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應由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編入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名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