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發現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者,應通知其所屬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其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請為急速之處分,並送請檢察機關偵辦。違法人員如為主任委員時,應報請上級選舉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