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4條 法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4條 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之政黨,應按所分配之時間自製錄影帶一式二份,分別註明播出之電視台。前項錄影帶分別錄製,其播出之次序,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抽定之政黨號次,不得變更。第一項錄影帶超出所分配之播出時間者,超過部分不予播出,未足分配播出時間者,未足部分視為放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