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5條 法規: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5條 支持罷免案之辦事處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負責人;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以被罷免人為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