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3條 法規: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3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每一直轄市、縣(市)得各設一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