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2條 法規: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2條 公職人員罷免,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置罷免辦事人員;亦得僅設罷免辦事處或僅置罷免辦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