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0條 罷免案提議人設連署站徵求連署及從事支持罷免案宣傳活動,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被罷免人從事反對罷免案宣傳活動,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