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2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領銜人或被罷免人上臺說明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