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選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選舉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二、對選舉業務提出興革方案,經本會採行獲致重大成效。三、對選舉問題之研究發展,具有特殊價值或重大貢獻。四、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小組委員合計年資達二十五年以上,對選舉業務具有重大貢獻。五、其他對選舉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